绿木公司与环创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绿木公司为环创公司的公寓楼安装温湿分控中央空调系统,中央空调完成安装并通过验收后,环创公司迟迟未能结清款项,绿木公司遂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承揽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 情 简 介
绿木公司与环创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施工合同》,约定由绿木公司为环创公司A地的小区公寓楼采购、安装并调试中央空调系统,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和付款方式等内容。绿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安装并通过验收,环创公司却未能如期付款。绿木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诉至环创公司所在地的B地法院,要求环创公司及时支付欠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案涉工程为中央空调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虽然环创公司的住所地在B地,但安装中央空调的施工地在A地某小区,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A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裁定将案件移送A地基层法院处理。
法 官 说 法
1.本案的案由如何确定——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区分?
生活中常见的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均包括对标的物或工程的交付、安装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难以明确正确的案由,由此造成管辖法院认定之困难。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均为民法典合同编中专章规定的有名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两类合同的定义来看,承揽合同主要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完成特定的工作,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安全管理等内容。
从两类合同的工作内容来看,承揽合同通常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一般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设备和劳动力,完成特定工作。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成果可能为动产物或不动产物,在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承揽时,交付的成果通常与不动产具有可拆分性,且工程量一般较小,专业技术难度较低,通常也不会对承揽人员的资质条件作严格要求。
相较之下,建设工程施工更加强调工程的质量、安全性、作业人员的资质等条件,工程施工完成后,交付成果主要包括不动产物,如房屋、隧道、桥梁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也包括与建筑物不可拆分的附属设施,如管道、线路、电梯等设备设施。国务院制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也指出,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此类建设工程与承揽的工作内容具有本质区别。
本案中,绿木公司为环创公司安装中央空调系统,是对建筑整体进行的设备安装工程,工程竣工后,中央空调与楼体不具有可拆分性,中央空调的安装旨在提升楼房整体的居住性能,构成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实践中,此类大型设备的生产、施工、安装均要求生产单位、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机构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与资质条件,因此,本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处理更为适宜。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仅涉及货物的采购、生产与交付,不涉及货物安装,或货物安装仅为附随义务的,则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更为适宜。如果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为安装家用电器或小型设备如家用空调的,则案件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处理更为适宜。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定性,应当综合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行为进行综合考虑。
2.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何不同?
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为便于案件审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案中,环创公司的住所地在B地,安装中央空调的小区在A地,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A地基层法院管辖。(文中人物均系化名)